(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4)元刑初字第131号。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大专文化,三明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由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凤明;审判员:姚伟;人民陪审员:龚桂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30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控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的要点:
2002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1参加了三明学院及其前身三明高等专科学校的五个工程项目投标。为谋求承建该校项目工程,被告人陈某1采取挂靠多家建筑公司、串通评标评委的手段进行串通投标,在其挂靠单位中标后,再与中标单位签订经营承包协议取得该中标项目的承建资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采用贿赂等手段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中标金额共计人民币10236887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一审事实、证据和判案理由
1、2002 年9 月26 日,被告人陈某1挂靠三明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建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参加三明高等专科学校综合楼及附楼工程项目的投标。在投标的前一天,陈某1分别找到校方评委代表叶某、郭某1(另案处理),采取给叶某送烟酒、给郭某1送钱行贿的手段,让二人在评标时给市建公司评高分。在评标过程中,叶某、郭某1按陈某1的要求,分别给市建公司评了高分,使该公司得以顺利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7873777 元。此后,被告人陈某1让其哥哥陈某2与市建公司签订经营承包协议取得该中标项目的承建资格。
2、2003 年1 月11 日,被告人陈某1挂靠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一建")、市建公司、福建省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参加三明高等专科学校南区教学楼工程项目的投标。在投标的前一天,被告人陈某1分别找到校方评委叶某、郭某1和专家评委张某1、严某、黄某、王某、缪某等人,采取给叶某送烟酒、给郭某1送钱行贿以及给专家评委张某1等打招呼要求关照等手段,让他们在评标时给省一建评高分。在评标过程中,叶某、郭某1、张某1、严某、黄某、王某、缪某按陈某1的要求,分别给省一建评高分,使省一建顺利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3525600 元。此后,被告人陈某1让其哥哥陈某2与省一建签订经营承包协议取得该中标项目的承建资格。
3、2006 年12 月12 日,被告人陈某1挂靠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市建公司改制)、省一建、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参加三明学院图书馆工程项目的投标,在投标前一天,陈某1分别找到三明学院院方代表评委王某1、徐某、蔡某和专家评委王某2、林某1、赵某、邓某、郑某、常某,采取给参评评委打招呼要求关照的手段,让他们在评标时给省一建评高分。在评标过程中,王某1、徐某、蔡某、王某2、林某1、赵某、邓某、郑某、常某按陈某1的要求,分别给省一建评高分,使省一建顺利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30243750 元。此后,被告人陈某1让其哥哥陈某2与省一建签订经营承包协议取得该中标项目的承建资格。
4、2008 年12 月1日,被告人陈某1挂靠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省一建、福建省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以该三家公司的名义参加三明学院南校区学生公寓楼工程项目的投标。在投标前一天,被告人陈某1分别找到三明学院院方代表评委王某1、徐某、郭某2和专家评委应某、张某2、张某3、廖某、邱某、周某,采取给院方代表评委和专家评委打招呼要求关照的手段,让他们在评标时给省一建评高分。在评标过程中,王某1、徐某、郭某2、应某、张某2、张某3、廖某、邱某、周某按陈某1的要求,分别给省一建评高分,使省一建顺利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34005177 元。此后,被告人陈某1让其哥哥陈某2与省一建签订经营承包协议取得该中标项目的承建资格。
5、2010 年1 月7日,被告人陈某1挂靠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省一建、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以该三家公司的名义参加三明学院南区学生公寓1#、2#楼工程项目的投标。在投标前一天,陈某1分别找到三明学院院方代表评委王某1、徐某、郭某2和专家评委罗某、张某2、王某3、王某2、俞某、邓某,采取给院方代表评委和专家评委打招呼要求关照的手段,让他们在评标时给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评高分。在评标过程中,王某1、徐某、郭某2、罗某、张某2、王某3、王某2、俞某、邓某按陈某1的要求,分别给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评高分,使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26720567 元。此后,被告人陈某1让其哥哥陈某2与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经营承包协议取得该中标项目的承建资格。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
被告人陈某1的户籍证明、省一建三明分公司工程项目经营责任承包协议书三份、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单位工程内部责任制承包协议书一份、建筑工程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预算书、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公证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荣誉证书、证明、证书等书证;证人郭某1、张某3、王某2、应某、廖某、叶某、徐某、郭某2、罗某、程某、张某4、吴某、林某2、蔡某、张某2、王某、王某3、张某1、严某、王某1、邓某、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1的到案经过、中共福建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移送陈某1涉嫌犯罪线索的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一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采用贿赂、打招呼等手段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中标金额共计人民币102368871元,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1于2013年4月12日被省纪委带去配合调查行贿受贿问题,期间主动交待了串通投标的问题,应认定自首。经查,2013年4月10日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三明市公安局的《关于移送陈某1涉嫌犯罪线索的函》中,已明确被告人陈某1在三明学院图书馆、综合办公楼等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三明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三明市公安局于2013年4月12日对被告人陈某1涉嫌犯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因此,被告人陈某1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对串通投标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本院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1因本案所取得的工程,均已保质、保量、保安全、保工期地完成,没有对涉案工程造成损害,五个工程中的综合楼和图书馆工程被评为省级优质工程,故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犯罪后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深刻,应从轻处罚。本院认为,串通投标罪所侵犯的客体既包括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又包括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对他人正当竞争的排斥,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至于所取得的工程是否合格或优良,是否造成居住安全或公共安全上的不良影响,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相反,若因串通投标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其他不良影响,则成为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甚至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故对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愿认罪,并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一定悔罪认识,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陈某1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该案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解说
以行贿方式串通投标行为是构成串通投标罪还是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上还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认为,被告人陈某1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陈某1采用行贿的非法手段串通投标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串通投标罪所具有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因此,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1行为构成行贿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其采用行贿非法手段串通投标,构成刑法理论的想象竟合,按照刑法理论应从一重罪处罚,以行贿罪论处。
笔者较为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目前,串通投标行为形式各异,违法犯罪手段多样,但串通投标罪必须具备以下主要特征和构成要件:其一,串通投标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各环节,且具有一定的隐密性。所谓串通就是指投标人之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违反法律规定秘密接触,相互勾结,就投标报价及其他招投标事宜达成协议,采取联合行动,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二,串通投标是一种共同违法行为,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以上才能构成。犯罪主体涉及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自然人或法人都可能以成为犯罪主体;其所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正常的招投标竞争管理秩序,同时也会侵犯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侵犯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其三,串通投标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以达到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等非法目的。其四,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串通投标行为的事实。表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串通投标。其五,串通投标行为的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情节轻微的只能给予行政处罚。司法实贱中一般应根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大小等来确定情节是否严重。而行贿罪则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客观方面表现为: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4、数额较大。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行贿罪等罪名。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从一重罪处断。本案被告人陈某1是因纪检监察找其谈话即交待行贿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及其他行为,在刑法上属重大立功表现,对其行贿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不适用从一重罪处断,不应以行贿罪认定。但被告人陈某1采用行贿方式的非法手段进行串通投标,造成的损失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串通投标罪的"情节严重"的犯罪特征,故应追究其串通投标罪,一审判决符合法理依据。
(包华斌)
【裁判要旨】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串通投标罪所侵犯的客体既包括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又包括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对他人正当竞争的排斥,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