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曾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民事 房屋买卖合同 居住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063号
审理法官:

李立新

邓山

朱华惠

代理律师:

李百万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但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明显区别的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为第三人设定居住权。所谓居住权,是指非所有人因居住需要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从历史源流来看,居住权其实并不是一个新制度,它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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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初字第10310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063号。
2.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上诉人)陈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二原告(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百万,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曾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三人:向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向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向某之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谭军。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立新;审判员:邓山;代理审判员:朱华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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