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高宁电子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子物资厦门公司支票背书转让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经终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桦 单位:
1.关于处理本案应适用的法律。
本案涉及的两张支票由于出票及付款行为均发生在香港,而成为涉港票据,审理该案适用的法律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原告高宁公司主张应适用香港法律即《1985年香港票据条例》,理由是:本案性质是票据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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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厦经初字第17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经终字第43号。
2.案由:支票背书转让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高宁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高宁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金朝白劭翔厦门今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电子物资厦门公司(下称中电厦门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鹭华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锦清;审判员:屈海鹏;代理审判员:李桦。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光荣;代理审判员:张卫红黄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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