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重庆西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相邻土地使用关系案 相邻关系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云高民一终字第2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宁 单位:
1.本案为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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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一初字第177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云高民一终字第263号。
2.案由: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汉族,住呈贡县(系呈贡永兴养殖场业主)。
诉讼代理人:王北川洪晓清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西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钱祥飞王峰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呈贡县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1,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余汉云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坚;审判员:黄红;代理审判员:杨宁。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虹光;代理审判员:吴立宏杨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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