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燃料有限公司诉新昌县儒岙供销合作社买卖合同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3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海英 单位: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能达到的证明力问题;(2)在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连续交易行为中,诉讼时效该从何时开始起算。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在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兼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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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364号。
2.案由: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新昌县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克先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儒岙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阚智深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大奎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亚荣;审判员:陈毅毅;代理审判员:丁海英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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