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金塔空调部件有限公司不服新昌县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案
案由:
聘用合同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1)新行初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建明 单位: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和“先取证,后裁决”,行政机关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行政行为,应遵守法定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依据一定事实、证据,遵循法定程序,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对其所...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1)新行初字第7号。
2.案由: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行政争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新昌县金塔空调部件有限公司(下称金塔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伯春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昌县土地管理局(下称土管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燕贵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某,男,汉族,新昌县土地管理局地籍科长。
第三人:浙江省新昌县明珠胶囊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明珠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文江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某,男,195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新忠;审判员:倪和平;代理审判员:李建明
6.审结时间:2001年8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