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方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成都成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著作权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知初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7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曾英 单位:
本案为侵犯著作权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纠纷案。本案需要研究的法律问题是:
1.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分担。《著作权法》是民法的特殊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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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知初字第14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重庆南方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金马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南方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成都成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文四川成都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志明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商报社(以下简称商报社)。
法定代表人:何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江敏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凤霞;审判员:陈苹;陪审员:黄煜
6.审结时间:200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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