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
案由:
走私文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邦联律师事务所

广西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韦锋 单位: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是现行《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高度重视。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客观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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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11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99号。
2.案由:走私珍贵动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分院,检察员:张海斌。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于广西大新县,壮族,个体户。
一审辩护人:韦荣奎邦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陆福平,广西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卫;审判员:陈桂生张勇进。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济春;代理审判员:邹忠来陆世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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