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爆炸案 爆炸罪;既遂;未遂
案由:
爆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琰成

于敏

宋子晶

代理律师:

常晓燕

法官解说
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爆炸罪,是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罪名,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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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爆炸案既遂、未遂。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广瑞、李芳。
被告: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阳县。因涉嫌爆炸犯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常晓燕,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琰成;审判员:于敏;代理审判员:宋子晶。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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