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拐卖儿童案 拐卖儿童罪;侵犯人身权利;获利
案由:
拐骗儿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于敏

宋子晶

张维

代理律师:

郑楷

赵振兴

法官解说
一、关于既遂行为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该罪应属行为犯,按照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应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即行为人在符合该罪主体条件的情况下,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行为,并将被害人置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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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拐卖儿童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广瑞。
被告:李某,男,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阳市。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7年8月14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楷、赵振兴,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敏;审判员:宋子晶;人民陪审员:张维。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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