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爆炸案 爆炸罪;危险犯;既遂与未遂
案由:
爆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琰成

于敏

宋子晶

代理律师:

常晓燕

法官解说
爆炸罪,是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罪名,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将自制的爆炸装置放置到被害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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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裁判书字号: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爆炸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员牛广瑞。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阳县。因涉嫌爆炸犯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常晓燕,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琰成;审判员:于敏、宋子晶
审结时间: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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