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挪用资金案 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认定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琰成

于敏

宋子晶

代理律师:

李立峰

法官解说
关于该案的历史背景、案发原因等相关问题情况需要做以下几点说明:
(一)2012年2月份公司派陈某去新疆乌鲁木齐采购钢材,后其到达新疆市场后把公司需要的钢材报价发到公司,称采购钢材共需要39.5万元。2012年3月1日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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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挪用资金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威。
被告:陈某,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部采购员,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立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琰成;审判员:于敏;代理审判员:宋子晶。
6.审结时间: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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