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责任 免责事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于利军

马小新

陈德军

代理律师:

马爱香

李军雷

法官解说
因为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应当将保险合同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作如实的说明或者告知,同时,由于术语专业化,基本条款及内容相对复杂并含有大量的保险术语,一般只有具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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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裁判书字号:一审: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
二审: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民二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马爱香,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员:审判长:于利军;审判员:马小新;陪审员:陈德军。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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