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诉龙岩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审查职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登记;法定职责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岩行终字第71号
审理法官:

丁斌

孟繁钦

张佳平

代理律师:

袁庆辉

莫延辉

苏尚葵

刘材文

法官解说
本案属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审理本案的角度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被告是否具有原告所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二是被告有否履行上述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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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1)龙新行初字第3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岩行终字第71号。
2.案由: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汤某。
委托代理人袁庆辉,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松华,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龙岩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莫延辉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龙岩市松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洪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尚葵、刘材文,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建新;审判员:陈淑玲刘新龙。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斌;审判员:孟繁钦、张佳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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