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张某、王某、张某、祝某盗窃案 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既遂与未遂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2)扬广刑初字第20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袁伟

林永荣

徐文进

代理律师:

刘德和

王永勤

胡庆生

夏菁菁

殷文海

法官解说
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的窃取样态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窃取的大宗物品,因其体积庞大,行为人在将大宗物品转移至合法占有人的控制范围外后,不能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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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2)扬广刑初字第207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87年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2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敏,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某船舶公司工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汉族,中专文化,镇江某电工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德和,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永勤,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金鑫,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9月19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6年10月30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张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庆生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夏菁菁,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祝某,男,1987年12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汉族,中专文化,打工。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2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殷文海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伟;人民陪审员林永荣、徐文进。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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