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故意伤害案 到案经过、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1673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能否认定易某案发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的问题?
一、能否认定易某案发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上诉人易某从侦查阶段至我院审理期间一直供称自己案发后曾主动拨打"110",向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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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刑初字第06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1673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
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洪臣。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男,22岁(1991年5月13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徐斌,人民陪审员肖凤云,人民陪审员 梁惠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翟长玺,代理审判员王雪枫,代理审判员李春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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