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等人诈骗案 盗窃罪;犯罪次数;犯罪数额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68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秦硕

王越

梁铭全

法官解说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但被告人祝某在2012年6月10日已因犯罪事实中第9次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14日。其辩护人提出,本次起诉不应重复计算盗窃金额,重复处罚。此案争议的问题是,已对其作出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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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684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盗窃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昌红。
被告人祝某,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安徽省霍邱县。2009年5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0日,不执行。2010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缴纳),2011年7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龚某,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四川省营山县。2010年4月,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2011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逮捕。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硕;代理审判员:王越;代理审判员:梁铭全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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