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陈某故意伤害案 共同犯罪 实行过限 故意伤害 寻衅滋事 量刑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少刑终字第313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赖琪

赵松

仇芳芳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均属于多发刑事案件,两罪在客观要件方面存在竞合之处,从侵犯的客体看,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寻衅滋事罪也可侵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从客观方面看,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伤害他人人身的行为,寻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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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少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少刑终字第313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孙某,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200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1年9月2日刑满释放。于2013年6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2011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于2013年6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斌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硕;人民陪审员:陈萍芳袁卫。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琪;代理审判员:赵松、仇芳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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