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1、郭某与海门市国土资源局、海门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南通新合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048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宋一鸣

曹志新

徐友付

法官解说
本案的价值在于对于拆迁地块管理者及管理责任的思考。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各种规模的拆迁地块随处可见,有很多地处人口密集区,相关人身损害案件时有发生。此时,如何确定拆迁地块管理者?一般的思路是,看拆迁地块有无交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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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2)门民初字第058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0480号判决书。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梁某1,男,汉族,1986年6月18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现暂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上诉人):郭某,女,汉族,1986年6月14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现暂住江苏省海门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宋一鸣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高健美,海门市江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长江南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江少康,局长。
被告(被上诉人):海门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长江南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倪善新,主任。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曹志新,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通新合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嘉陵江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徐友付,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卫宁;审判员:陈立新;审判员:陈海东。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玮;代理审判员:卢丽李少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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