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新翠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李某合同纠纷案 业主委员;物业自管;主体资格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6457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马志星

苏丽娟

卢瑞华

法官解说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素来争议较大,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一)、业主委员会的概念
根据《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管理条例》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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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7589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定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6457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北京市通州区新翠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硕果、代理审判员赵雯、人民陪审员张振环。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志星;代理审判员:苏丽娟、卢瑞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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