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等与恒达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案 错误;财产保全;过错责任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四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马军

吴朝晖

秦燕

代理律师:

余晓凌

欧社城

刘翰聪

法官解说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为保障依法生效的判决能够顺利得到执行而设置的程序,当事人应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在申请诉讼保全时,不仅要根据事实和证据,对自身诉讼风险进行判断,还要权衡可能因申请错误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合理提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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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四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山恒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镇桂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孔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晓凌,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社城,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被告):林某2(英文名Lin Andy Da Chao),男。
被告(上诉人):罗某。
被告(上诉人):郑某1。
被告(上诉人):郑某2。
被告(上诉人):聂某。
被告(上诉人):林某1。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翰聪,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伟蒙,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一审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穗波;审判员:陶香琴;人民审判员:庞小锋
二审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军;审判员:吴朝晖、秦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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