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诉济宁鲁意高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财产保全错误)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024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5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露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财产保全在民商事案件中被大量采用,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案件也大量出现。对此,现有法律仅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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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3)惠商初字第088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02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能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萍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济宁鲁意高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意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宁高新区如意工业园(327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梁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辉;代理审判员:张露;人民陪审员:杨鸿。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云彪;代理审判员:胡伟瞿俊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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