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洪某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分手费;公序良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140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纪荣榴

高韶云

黄秋色

高韶云

法官解说
男女双方在解除恋爱、同居等关系时,一方自愿给付对方一定数额财物或者双方协商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财物,此处的财物即分手费,成为时代发展的另类风景。分手费是否返还、应否返还,在见诸报端的公开案例中,区分未婚男女同居约定分手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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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3)同民初字第259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1407号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纪荣榴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洪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高韶云,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黄秋色、高韶云,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林荣堂。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承茂;审判员:庄伟平陈丽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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