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黄某、许某民间借贷案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87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高继华

陈嘉林

苏冰晶

法官解说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间频繁、密切经济往来,易造成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多变。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间对同一笔款项性质存在不同的理解,主张的法律关系也往往大相径庭。正如本案中,原告历时四年,持同一"收条"四次提起诉讼,是否有违一事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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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10616号判决书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875号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高继华,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陈嘉林、苏冰晶,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彭朝辉。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承茂;审判员:庄伟平陈丽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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