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覃某、何某1、何某2房屋买卖合同案 阴阳合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宜州市庆远法律服务所

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一终字第9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是涉及"阴阳合同"问题,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一合同事项订立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合同,对内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外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费、骗取国家贷款等为目的。对于"阴阳合同"的处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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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宜州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1861号
二审判决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一终字第91号
(二)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
(三)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1974年10月3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
委托代理人韦参作,宜州市庆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覃某,男,1976年10月9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1,女,1980年7月28日生,壮族,住址同上,系覃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蓝仁文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2,女,1974年9月10日生,壮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宜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吴忠红、代理审判员:韦明升、人民陪审员:韦彩铭。
二审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祝贺;审判员:潘嘉芳、代理审判员:谭学政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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