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某诉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民事 海事 船舶碰撞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

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琼海法事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冯明岗

胡春妮

张蕴华

代理律师:

许光玉

王身婷

雷淇

魏晶晶

法官解说
本案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但争议焦点集中于无证或缺证的渔船在捕捞作业中遭遇侵权应否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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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琼海法事初字第4号。
2.案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桂某,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海南省临高县。
委托代理人许光玉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身婷,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洲船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静国,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宁波分公司)。
负责人杨刚,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雷淇,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晶晶,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理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明岗、审判员胡春妮、审判员张蕴华。
6. 审结时间: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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