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某诉北京金隅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宣传材料;合同条款;违约责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89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琮玮

刘宏辉

曹志新

欧阳有慧

法官解说
一、宣传资料的法律性质
本案的第一个焦点在于明确开发商向业主发放的宣传资料及广告的法律性质是属于要约邀请还是邀约,《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邀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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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747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89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国某。
委托代理人:王琮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宏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隅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志新,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有慧,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郝蓬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柳适思;审判员:刘秋燕王爱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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