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保险人应理赔被保险人因承担连带责任而支付的赔偿款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商终字第041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冰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对杨某因与孟某承担连带责任而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应予理赔。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条款是约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合同内容,应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来确定保险人的责任。按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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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0)崇商初字第070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商终字第04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易凤琳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园通路×号。
负责人:左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许某,保险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伟洪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春雨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刚。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冰;代理审判员:华栋牛兆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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