邰某等诈骗案 溯及力、犯罪未遂、量刑
案由:
金融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扬州市广陵区至诚实业公司

江苏省扬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扬州市广陵区至诚实业公司

江苏省扬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1995)扬广刑初字第1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森荣 单位:
本案要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是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还是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即解决《决定》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刑法颁布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若干个决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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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1995)扬广刑初字第190号。
2.案由:邰某等被控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泓。
被告人:邰某(曾用名邰某1),男,32岁,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扬州市广陵区至诚实业公司经理。1995年6月13日因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拘留,同月28日被收容审查,同年8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天遐江苏省扬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男,44岁,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扬州市广陵区至诚实业公司经理。1995年6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收容审查,同年6月2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拘留,同月28日被收容审查,同年8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梁辉江苏省扬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晓华;人民陪审员:吴伟徐名岗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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