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诉绍兴县丹绍捻线厂购销合同案 诉讼时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绍中法经终字第1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荣生 单位:
诉讼时效的适用和诉讼时效始期的确定是本案的主要争执焦点。
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发生购销业务关系期间对所欠货款的偿还期限未作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精神,从欠款发生之日起20年内,权利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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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1996)绍经初字第1026号。
二审调解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绍中法经终字第153号。
2.案由:购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戴某,男,1948年出生,汉族,系原绍兴纺织总厂债权债务接收人,住绍兴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沈宪章浙江绍兴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绍兴县丹绍捻线厂。
法定代表人:茅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应志鑫浙江绍兴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德云;审判员:王显彪金娟。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荣生;审判员:高伯军;代理审判员:吴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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