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裕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不予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行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海 单位:
1.关于原告请求被告颁发潇某别墅乙型A座的产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本案中,原告认为,其申请确权的程序已完成,手续完备,而被告则认为,潇某别墅乙型A座的产权异议不绝、纠纷不止,故不予颁证是合法的。笔者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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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振行初字第38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行终字第32号。
2.案由:不予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裕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高某,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上诉人):海口市房产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何某、吴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少球;人民陪审员:符少东林玉虹。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奇新;审判员:刘立卓林宁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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