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武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平利县审计局审计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

陕西为民法律服务部

文书字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陕行终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渝安 单位:
这是一起较典型的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经济运行的案件,由此引发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审谁、何时审、如何审的争议。平利县农业局农技中心综合楼虽为国家投资的建设工程,但作为项目法人的农业局是作为平等主体参与市场的,应遵从...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安中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陕行终字第34号。
2.案由:不服审计确认和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安康市文武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民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澄宇,陕西为民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平利县审计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聂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刚;审判员:李五四;代理审判员:刘新建。
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渝安;审判员:车林科;代理审判员:王仲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