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萍乡市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商品房预购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效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萍民三终字第62号
审理法官:

陶勇

张艳

周丽娜

代理律师:

黄良茂

郑仁华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与如何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性质及其效力。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就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基本情况、购买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时间等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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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一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4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萍民三终字第62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上诉人),女,汉族,1962年12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1范某,睿思幼儿园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2黄良茂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绞水塘居委会(金厦花苑),组织结构代码:72650000-0。
法定代表人寻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仁华,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淑 审判员:常赣斌 审判员:韩定如。
二审法院: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勇 审判员:张艳代理审判员:周丽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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