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合同诈骗案 1、违法所得没有归单位所有,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2、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瑞宸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2)扬广刑初字第025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这是一起非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件。首先,被告人利用所设立的公司进行诈骗,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存在争议。本案被告人系以单位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投、融资合同,诈骗所得也是汇到了单位账户上,少部分诈骗所得也用于了结算单位招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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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2)扬广刑初字第025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杨某合同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48岁,北京瑞宸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舒;人民陪审员:邓晓琳;人民陪审员:毛艳琴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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