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1685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路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艳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振华;人民陪审员:刘卫星、涂强。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我公司开发并经营YY语音即时通讯系统,并通过YY平台经营语音视频网络直播业务,在语音视频直播业务领域探索并创造了诸多新颖的商业模式,我公司为研发、运营和维护YY语音视频直播业务投资金额数以亿计,在用户中具有很高知名度,拥有大量的用户群体。2011年11月,我公司委托重庆漫想科技有限公司创作了一批虚拟汽车图片并约定我公司依法享有该批图片的全部著作权,随后我公司将该等图片作品应用于YY语音视频直播业务,并以创新商业模式将其作为虚拟道具在我公司网站(www.yy.com)YY娱乐商城进行营销。该商业模式及虚拟道具在彰显用户个性、满足用户尊荣感等方面具有很大创新性,一经推出即提升了语音视频直播业务的品牌影响,在用户群体中有良好的口碑并形成较大影响力。六间房公司主要经营视频直播业务,与我公司具有高度同业竞争关系。2013年1月至今,六间房公司模仿我公司商业模式,在其经营的语音视频直播业务的被告网站(www.6.cn)进行相同商业营销,并擅自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前述虚拟汽车图片中的12个,相关图片作为虚拟道具的单价在15800六币到1280000六币之间,折合人民币单价158元到12800元不等。售卖网址为:http://v.6.cn/user/shopprop.php?pxuid=&pgpid=0&ptype=badge。六间房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使用我公司作品,并模仿我公司商业模式,将我公司作品直接应用于与我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并因此牟取非法利益。此种不付出实质性正当努力而"搭人便车"的行为,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为此,我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作品和相关商业模式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六间房网站(www.6.cn)首页上发表声明一个月,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侵权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元整;4.赔偿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4320元整。
2.被告辩称
第一,原告应当明确本案案由,同一诉讼不应涉及同一标的。第二,我方网站上的图片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六间房网站上的图片是六间房公司员工独立设计,原告仅仅提交与案外人的委托创作合同,没有图片的底稿和著作权证书,图片经对比,与现实的汽车外形相同,图片不具有独创性;第三,原告主张的商业模式不是其独创,而是行业通用的商业模式,将虚拟礼物作为商业模式的网站多达十几家,且我方证据显示,此种商业模式我方于2009年12月8日就已经开创了,早于原告,原告应当构成不正当竞争;第四,我公司开创的此种商业模式经营已久,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华多公司系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包括网络虚拟游戏货币发行),并获得了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专业类(文艺、娱乐)视听节目的汇集点播服务,并可从事增值电信业务。
六间房公司系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产品、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演出剧(节)目。该公司可以经营专业类(文艺、娱乐)视听节目的汇集点播服务。
2011年11月28日,华多公司(合同甲方)与重庆漫想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了《委托创作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以订单方式委托乙方创作作品,自作品完成之日起甲方就作品单独享有著作权。甲方有权自行决定上述作品的使用。甲方向乙方提交了31款车型(每款都要求交付一个swf、一个150*78png文件、一个75*39png文件)订单,每款创作费用为800元,总价为24800元。该31款作品中包括涉案的11款车型图片,分别为雷克萨斯ES240车型、兰博基尼LP700-4、法拉利458、阿斯顿?马丁 V8 VANTAGE、路虎?揽胜、沃尔沃 XC90、奔驰E200L、凯美瑞、马自达6、飞度、标致307,华多公司为上述设计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提交了招商银行的付款回单及相应的发票。另外,华多公司主张另有一款布加迪威航系该公司自行设计的。华多公司另行提交了上述车型的设计底稿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大图。
华多公司提交了该公司的上述图片在其经营过程中的应用情况,包括用户可以使用上述图片的价格、使用方式等。如依据车型购买的价格来表明使用者身份,分为国王、公侯伯子男爵六个身份等级,且使用者需支付人民币换算成该网站的Y币后才能购买相应的车型图片,华多公司称这一使用方式能够为该公司带来收益500万以上。虚拟汽车的获得方式还包括获取贵族身份或者守护者身份后,由系统自动赠送一辆车型。还可以通过向歌手赠送礼物获得礼券,从而兑换车辆,限期使用。使用车辆的方式包括"有车族入场秀、停车场秀、个人车库秀"等。
2013年3月6日,华多公司通过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对六间房网站上的相关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在www.6.cn网站上可以通过充值人民币购买六币,然后通过六币来购买道具或者座驾等。六间房座驾包括了前述雷克萨斯ES240、兰博基尼LP700-4、法拉利458、阿斯顿?马丁 V8 VANTAGE、路虎?揽胜、沃尔沃 XC90、奔驰E200L、凯美瑞、马自达6、飞度、标致307车型以及布加迪威航车型,但实际名称与华多公司设计名称并不完全一致。用户购买上述车型后可以进入六间房网站上的虚拟聊天室与美女主播进行聊天。
2013年广东鑫证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书》,载明对华多网www.yy.com网站上的娱乐商城虚拟车辆图片与www.6.cn网站商城中的涉案12款车型图片进行提取后,对图片同一性鉴定,认为上述12款车型中完全一致的车型图片有布加迪威航、阿斯顿马丁、路虎?揽胜、奔驰E200L、凯美瑞、马自达6、飞度、标致307。高度相似的车型图片有兰博基尼LP700-4、沃尔沃 XC90、雷克萨斯ES240,其中兰博基尼LP700-4、沃尔沃 XC90、雷克萨斯ES240在按比重重合、车摆放角度、光线、车前大灯、车左轮、色调、车轮廓、阴影效果、透明度对比、前栅方面一致,仅色调方面不同。相似的车型图片系法拉利458车型图片除在按比重重合方面的后视镜有点偏差外,其他部位如车摆放角度、光线、车前大灯、车左轮、色调、车轮廓、阴影效果、透明度对比、前栅均一致。
华多公司还提交了该公司损失方面的证据,如涉案12款车型的购买价格为110Y币到43000Y币,而每购买1Y币需1元人民币,华多公司就涉案12款车型每年的营收达到500万元。而六间房的12款车型的购买价格为15800六币至1280000六币不等,每购买100六币需一元人民币。
华多公司提交了30000元律师费发票、车票362元、机票3230元、住宿费发票406元、餐饮费发票262元、公证费及鉴定费发票17320元。
六间房公司提交了该公司的六间房秀场虚拟礼物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2012年3月12日,六间房公司自愿将涉案虚拟礼物系统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12年该系统获得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的2012年度海淀区创新资金立项证书。
六间房公司提交了其产品设计流程图,并申请该公司的产品设计师杜某到庭作证,杜某称其从汽车网站或者通过百度搜索后得到涉案车型图片,然后通过PHOTOSHOP等软件抠像、加光、加投影,设计完成后交给产品经理审批。杜某称其从某大学美术专业毕业,并当庭使用硬笔绘画一副汽车图片。
六间房公司提交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视听新媒体发展报告(2011)》,用以证明该公司系美女主播商业模式的缔造者。
六间房公司提交了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829号公证书,公证书中六间房通过百度搜索涉案的汽车车型的实物图片,证明实物图片与华多公司的图片极为相似。同时,六间房还提交了媒体在线报道关于涉案美女主播商业模式的报道,如泡泡网在2010年12月8日报道的《六间房打造中国最大群众在线演艺平台》,"六间房告诉大家,其实视频网站也可以做成百姓秀场的平台......六间房开拓了一条视频+关系的新模式,通过主播+互动的方式,六间房秀场已经成为一个百姓参与,秀出自己的视频平台。"搜狐网2012年12月9日发布《"六间房秀场"周岁,聚平民明星》报道,报道称中国最大的在线演艺平台六间房秀场迎来了周年庆典......已经有了每天50万的固定群体在线表演和观看演出。北京青年报亦曾于2010年12月9日报道《"六间房秀场"启动年终总决赛》,该文称中国最大的在线演艺平台"六间房秀场"昨日迎来周年庆典,在庆典现场,六间房秀场启动了年终总决赛的海选开关,预计赛程将持续30天,总奖金达到10万元人民币。同时,公证书中还记载了其他互联网公司采用了网友使用汽车图片作为身份标志的在线交流商业模式的网站,如56网、新浪网、酷我网、pipi网、爆米花网。
六间房公司提交了该公司获金瑞奖"2012年至2013年度中国互联网服务类最佳创新力奖"获奖证书。
经询,华多公司表示,其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项,第一项六间房公司使用华多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汽车12幅图片,第二,六间房公司使用汽车虚拟座驾的商业模式。针对商业模式的问题,华多公司表示其从未主张其能够垄断任何资源,但是应当享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其自营的YY娱乐平台下运营的。该平台有开放性,通过用户的虚拟消费来获取营利,虚拟座驾是获取收益的主要方式,该商业模式的独创性主要表现为开发设计、应用功能及营利模式上。开发设计上,通过YY娱乐平台的运营,华多公司进行了深入的用户分析,发现了用户的实际需求,座驾是一个非常好的表现方式,因此开发了虚拟座驾的营销方式,对具体车型的选择进行了充分的比对工作,通过市场调研等工作全面分析了车型,最后挑选了33款车型,并委托相关公司进行了图片的再创作。在应用功能上,美女主播很多网站都在运营,但是YY语音软件的支持更具有互动性。YY语音软件是华多公司2008年7月最早设计推出的,该创新支持为商业模式提供了支持和保障。在虚拟座驾的商业模式中,华多公司创新开发了多样的配套方式,包括配套车牌、个人车库围观等展示,共同构成了华多公司座驾的直接表现形式,与虚拟礼物不能完全等同。在营利模式上,虚拟汽车座驾的价值高于在先既有的虚拟礼物等,使用方式和范围也不同于其他,华多公司的是通过Y币购买、贵族赠送等方式使会员直接获得座驾,这一模式是具有独创性的。华多公司认为,其对于自有的虚拟座驾的商业模式在基于特别的投入而独创产生能给华多公司带来领先的竞争优势和相关收益,据此成为华多公司的核心创收业务,并且成为华多公司重要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华多公司要求六间房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华多公司表示,第一,六间房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华多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损害;第二,给华多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六间房公司在同类经营模式上在国内具有领先地位,由于其侵权行为导致了恶劣的示范效应,客观上给华多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经释明,华多公司仍然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对于经济损失部分,华多公司表示其经过统计分析得出,华多公司在正常运营下收益可以达到500万元,而六间房公司在同类经营模式下其收益也有百万,该数据为估算。
关于虚拟座驾的商业模式,华多公司表示,2011年下半年该公司开始使用涉案商业模式,YY语言软件是即时聊天软件,用户注册后可以使用该软件,该软件通过网页来实现,用户和主播聊天就可以使用该软件,按照一定的比例购买Y币,进行消费,消费者可以购买自己的身份,附带给他座驾,可以同时应用多种身份。这个座驾是用户自己使用的。其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该权利有垄断性,他人不得使用虚拟汽车作为彰显身份的商业模式。而六间房公司表示,任何用户在购买虚拟礼物的时候都已经彰显了自己的身份,是互联网上对现实生活的演化。根据不同的消费可以购买不同的虚拟礼物。累积到不同层级后有不同的等级车型,通过虚拟礼物送给不同的主播,彰显用户身份的同时彰显主播的身份。
上述事实,有原告华多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页打印件、图片及光盘、委托创作合同、付款凭证、虚拟汽车应用模式说明、公证书、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书、票据,被告六间房公司提交的作品设计文件、证人证言、公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创新资金立项证书、视听媒体发展报告、获奖证书,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表明,华多公司与六间房公司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产品、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二公司可以经营专业类(文艺、娱乐)视听节目的汇集点播服务,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华多公司委托案外人重庆漫想科技有限公司设计了雷克萨斯ES240、兰博基尼LP700-4、法拉利458、阿斯顿?马丁 V8 VANTAGE、路虎?揽胜、沃尔沃 XC90、奔驰E200L、凯美瑞、马自达6、飞度、标致307车型图片,并自行创作了布加迪威航车型图片。从其提交的委托创作合同及原创的大图来看,该12幅作品系通过计算机软件设计而成的美术图片,本院认为华多公司为涉案12幅作品的著作权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上述图片,否则构成侵权。
原告华多公司自行创作1幅作品,并委托案外人创作其余11幅作品,其对上述图片享有著作权。华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用于日常经营活动,他人具备接触和使用的途径。被告六间房公司虽然提交了该公司的设计流程及来源,并提供证人证言,但其提交的证据系从互联网上搜索图片并进行加工,而加工的过程是通过对实物汽车的图片进行抠像、加光、加投影等措施处理,这些行为方式难以解释原被告双方的图片在车摆放角度、光线、车前大灯、车左轮、色调、车轮廓、阴影效果、透明度对比、前栅相似或一致的问题。对同一事实或者物体的表达方式存在多种,具体到本案的美术设计图片,因对汽车形象的表达,不同的人对汽车摆放角度、颜色、光线、阴影、透明度等表达方式不可能达到一致或高度相似的程度,故六间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通过创作取得了涉案美术作品之著作权,其对于涉案12幅图片的使用是侵权行为。在六间房公司不能提供其使用的12幅作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六间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华多公司对涉案12幅图片的著作权,六间房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涉案12幅图片,删除图片并赔偿因使用该12幅图片给华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华多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支持,至于华多公司主张的维权费用合理支出部分本院一并予以支持。
华多公司主张六间房公司停止使用涉案的商业模式,庭审中,华多公司明确其主张的商业模式即通过使用虚拟汽车来彰显身份,凡是使用汽车来彰显身份的行为均损害了华多公司的商业模式。商业模式作为一种整体的企业经营模式和理念的体现,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体现,既有可能是系列的方式方法,也可能是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具体到本案中,华多公司要求六间房公司停止的商业模式系停止使用虚拟汽车作为彰显身份标志的商业模式,本院对此不予认可,首先,华多公司称其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使用这一商业模式,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其是否具有在先权利值得怀疑。其次,使用虚拟汽车作为身份标识的行为,也难以言明其与现实生活中的区别。再次,使用虚拟汽车作为身份标志的模式,是否系华多公司通过其智力劳动而取得的成果也存在疑问。六间房公司提交了案外其他多家网站使用汽车作为身份的识别标志,可见使用某种虚拟物作为身份识别标志的行为具有共通性,而单独具体到使用虚拟汽车的行为如认定为华多公司的独有的权利,势必妨碍到公共利益,违背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理念,其他市场主体将无法通过这一模式来展开竞争,进而损害到消费者利益,故华多公司主张的商业模式侵权行为难以成立,该商业模式并不具有垄断性,亦难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该模式。因此,对于华多公司要求六间房公司停止使用将虚拟汽车作为身份标志的商业模式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华多公司要求六间房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未明确侵害作品的何种人身权利,六间房公司在使用涉案图片过程中亦不存在贬损华多公司的名誉的现象,故本院对华多公司要求六间房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十万元;
3.驳回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六十五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五百六十五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六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六)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二是能否对某种商业模式进行保护。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首先要确定相关作品的权属,即确定著作权人权利的有效存在,主要从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来判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权利人可以多种形式来证明其作品的完成,如提供出版物、手稿、著作权登记证等。而随着计算机软件的不断应用,利用其创作美术作品的情况也愈多,著作权人需要提供更为详实的设计底稿,具体到本案,华多公司委托案外人设计涉案车型图片,提交了委托创作合同、设计底稿以及自己创作的图片的纸质版的大图,从而证明了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其次,是侵权的判定,既要结合现有证据,还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综合判定。作品体现了作者的思想,这种无形性要求相关作品以某种形式体现出来,而对同一事实或者物体的表达方式存在多种,具体到本案的美术设计图片,因对汽车形象的表达,不同的人对汽车摆放角度、颜色、光线、阴影、透明度等表达方式不可能达到一致或高度相似的程度。且从相关作品的来源上考虑,被告的作品系从互联网上搜索得来,无法解释双方的图片在多个方面存在相似或一致的问题。因此,对于落入到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中的内容,如构成此种"实质性相似",而被控侵权人又无法对其来源做出正当解释、提供相关证据,则判定其构成侵权。
商业模式侵权的判定是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新型热点问题。互联网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某种成功的商业模式往往会使跟风者一涌而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依法制止科技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遏制各种搭车模仿、阻碍创新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形成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提供及时有力的司法规范和引导。"商业模式作为一种整体的企业经营模式和理念,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体现,既有可能是系列的方式方法,也可能是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一定的品牌或者方法的总括。商业模式能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要看权利人对争议商业模式是否具有合法的法益,因此主张以此来进行知识产权相关保护的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对该商业模式系其首创,并且这种权利是独占和专有的,从而能够进行相关保护。更重要的是,对特定商业模式的保护还应当注重保护公共利益,如果对某种商业模式的保护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发展,妨碍到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对这种垄断性的权利主张还应当慎重处理,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发展。本案中被告公司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其拥有自己的软件系统,并且案外多家公司也在使用这一商业模式,故在华多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该商业模式情况下,其对主张的商业模式是否具有独占的权利存在瑕疵的,故侵权行为难以成立,华多公司对该商业模式并不具有垄断性权利,无权制止他人使用该商业模式。使用某种虚拟物作为身份识别标志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具有共通性,使用虚拟汽车的行为如认定为某一公司的独有的权利,势必妨碍到公共利益,违背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理念,其他市场主体将无法通过这一模式来展开竞争,进而损害到消费者利益。所以对于商业模式的保护,要结合该模式是否具有合法的法益,是否在先使用,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来综合判定。
(郭振华)
【裁判要旨】商业模式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前提在于权利人对争议商业模式是否具有合法的法益,因此主张以此来进行知识产权相关保护的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对该商业模式系其首创,并且这种权利是独占和专有的,从而能够进行相关保护。同时,对特定商业模式的保护还应当注重保护公共利益,若对某种商业模式的保护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发展,妨碍到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对这种垄断性的权利主张需慎重处理,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