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坦白;死刑限制减刑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刑一复字第0002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典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赵某在将被害人掐死后,为毁灭罪证又将尸体焚烧,致使尸体无法被辨认,此种犯罪行为极其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论罪当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一直供认不讳,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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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复核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刑一复字第000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翁良勇。
被告人:赵某。2011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赵耀江苏法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兴宇;代理审判员:黄霞;人民陪审员:吴生美。
复核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溦;审判员:张玉霞;代理审判员:朱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8日
复核审结时间: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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