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无锡杰思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李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公司决议 缓刑考验期 董事资格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商终字第0593号
审理法官:

蔡利娜

张涛

薛耀

代理律师:

朱依红

葛云

法官解说
公司股东会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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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029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商终字第0593号。
2、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
诉讼代理人朱依红(一审、二审):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无锡杰思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葛云(二审):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海宏;代理审判员:刘博文;人民陪审员:唐振白。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利娜;代理审判员:张涛、薛耀。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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