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陈某等抵押房屋买卖合同案 被抵押房屋买卖合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斯空 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作无效处理,但究其法理,有以下几个值得探析的问题。
1.对系争房屋双方约定的性质认定。
双方关于郑某不能按约还款时余某有权转让抵押物的约定并非“流质契约”。所谓流质契约,又称流质条款或流质约款,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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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222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80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靳琳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罗新宇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男,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男,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二审):吴钟俊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余某,女,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钟俊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爱军;代理审判员:龚立琼;人民陪审员:邓红霞。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卫清;代理审判员:毛焱翟从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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