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诉薛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一事不再理;继续履行;既判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崇文区

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

北海汇嘉金农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195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秋燕

徐冰

范磊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薛某曾起诉要求张某1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支持了薛某的诉讼请求。现张某1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与前案诉讼为相同的当事人系基于同一房屋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且张某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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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19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各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1,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崇文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2(张某1之兄),1962年11月8日出生,无业。
被告(被上诉人)薛某,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海汇嘉金农公司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婧;人民陪审员:张光辉;人民陪审员:姚玉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秋燕;代理审判员:徐冰、范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 1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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