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花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继续性损害;损害赔偿;人身损害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65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东军

解学锋

张明

代理律师:

蒋芸

法官解说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的案件中,有些损害结果不能立即、充分地呈现出来,而是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尚能有所结果。对应的损害称之为继续性损害。继续性损害作为损害结果的一种,有其特殊性,但也有其如其他损害一样的一般性。就继续性损害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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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329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650号判决书。
2.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被上诉人):花某,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蒋芸,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熊攀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东军;代理审判员:解学锋张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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