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强奸、抢劫案 管辖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厦刑初字第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绮 单位: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起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犯抢劫罪、强奸罪(未遂),将抢劫罪列为主罪,认为在本案中高某抢劫外国人的财物是最严重的犯罪。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抢劫外国人财物是否系情节严重并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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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厦刑初字第95号。
2.案由:高某强奸、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成武、吴捷。
被告人:高某,男,41岁,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工人。1994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994年7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林美福厦门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毅争;审判员:欧阳孜;代理审判员:邱一帆
6.审结时间:199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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