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泰富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西黛尔首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珠宝设计著作权保护模式)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7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文君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珠宝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案是多家媒体曾报道的“中国珠宝原创设计维权第一案”。准确而言,本案应是中国珠宝设计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第一例,开创了国内珠宝设计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司法先例。在本案受理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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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深圳市同泰富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易钊广东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州西黛尔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科枫李华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君;人民陪审员:陈仲杰周小燕。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麒天;审判员:邓永军彭盎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3年7月12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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