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广东掌中万维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避风港原则滥用的规制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164号
审理法官:

郭晓玲

江闽松

李琦

法官解说
虽然本案的争议标的额不大,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起到一个规范和标榜的作用,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滥用避风港原则达到规避赔偿的目的。此外,该案在赔偿问题上也存在免责条款与归责条款产生冲突时如何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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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672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164号。
2、案由
著作权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广东掌中万维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发清,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越秀区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永华;人民陪审员:陈仲杰、伍兆聪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晓玲;代理审判员:江闽松、李琦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3年9月3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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