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2)龙新少刑初字第28号
二审裁定书:(2012)岩刑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鼎江。
被告人黄某3(绰号"眼镜"),男,199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黄某2、张某,系被告人黄某3之父、母。
辩护人赵锡龙、林辉锃,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演芝,人民陪审员连元仙、李克如。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苏素芬、谢林昌
(二)诉辩主张
1.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黄某3先后在龙岩市新罗区XX酒店式公寓、龙岩XXXX酒店二楼、龙岩XX商务酒店二十五楼等地,采用短信威胁、拍被害人的裸照发送给他人等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章某、陈某发生性关系各三次、王某发生性关系一次。2011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3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某3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黄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章某、陈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3的供述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3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㈠、㈡项,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3辩称,章某、王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陈某2011年11月12日在龙岩XX酒店式公寓也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3于2011年11月19日在龙岩市新罗区XXXX酒店、2011年11月26日在龙岩市新罗区XX酒店式公寓强行与被害人陈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认为证据不足,不能成立。2、被告人黄某3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答辩意见
被告人黄某3辩称,章某、王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陈某2011年11月12日在龙岩XX酒店式公寓也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32011年11月19日在龙岩市新罗区XXXX酒店、2011年11月26日在龙岩市新罗区XX酒店式公寓强行与被害人陈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认为证据不足,不能成立。2、被告人黄某3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事实和证据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2011年11月上旬,被告人黄某3认识了福建省龙岩技师学院学生陈某某(1995年3月6日出生)。2011年11月12日至同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3先后在龙岩XXXX酒店二楼、龙岩市新罗区XX酒店式公寓、,采用短信威胁、拍被害人的裸照发送给他人等胁迫手段,与被害人陈某某强行发生了三次性关系。
2、2011年11月,被告人黄某3认识了福建省龙岩XX学生章某(1994年10月14日出生)。2011年11月中旬至同年12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黄某3先后在龙岩XXXX酒店二楼、龙岩XX商务酒店二十五楼、龙岩市新罗区XX酒店式公寓,采用短信威胁、拍被害人的裸照发送给他人等胁迫手段,与被害人章某强行发生了三次性关系。
另查明,2011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3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并宣读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1月上旬其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黄某3。2011年11月12日中午,黄某3将其带至龙岩XX酒店式公寓,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黄某3告诉其已删除了他手机上刚才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录音录像内容。2011年11月19日中午和同年11月26日中午,黄某3先后在龙岩XXXX酒店二楼和龙岩市新罗区XX酒店式公寓、,采用短信威胁、拍其裸照等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其有跟老乡黄某说了被黄某3威胁与他发生性关系的事情。2011年12月10日下午,其与黄某在一起时,黄某3正好有打电话给其讲了很多威胁其的话,当时其手机刚好开着扩音器,黄某也听到了黄某3所说的内容。因为被害人章某、王某也被黄某3威胁与他发生了性关系,所以今天(2011年12月12日)我们三位被害人一起来公安机关报案并对黄某3进行辨认的事实。
2、被害人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1月,其通过被害人陈某某的介绍认识黄某3。2011年11月的一个星期六下午,其被黄某3骗至龙岩XXXX酒店二楼拿东西,到了房间,黄某3说会帮其解决原男友刘某用裸照威胁其的事情,叫其付出点代价。后黄某3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过了一个星期的星期天,黄某3来学校找其,并威胁其说有拍了其的裸照,如果其不跟他走他让其一家人不得安宁,让其没有好日子过。其只好跟着他打的到了龙岩新火车站边的一家酒店二十五楼,黄某3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2011年12月11日上午十时左右,黄某3叫其一起出去,威胁其不去就会让其一家不得安宁,其只好出去,后其被黄某3带至龙岩市新罗区XX酒店式公寓,并强行发生性关系。当天下午,其对干爹谢希标说其被黄某3威胁的事情,当日晚上,谢希标将黄某3所骑的摩托车扣到当地公安机关,之后黄某3到当地公安机关取车时被抓获并对黄某3进行辨认的事实。
3、证人黄某(系被害人陈某某的初中同学,同乡关系)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的一个周六下午,被害人陈某某和其在其房间里玩,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机响了,她打开手机的扬声器,其听到一男子讲:有本事你去报警,我不怕,到时我被抓了,出来还要找你麻烦,而且我手机有你的裸照,到时发给你妈妈等威胁陈某某的话。之前被害人陈某某有告诉其,她被叫黄某3的男孩子强奸了并一直受到他的威胁。听说他们是2011年11月认识的。
4、证人黄某2的证言(系被告人黄某3之父),证实按农村风俗,其一直跟黄某3说是1995年出生的,但是实际上黄某3出生于1996年10月20日。
5、证人刘某(原系被害人章某的男朋友)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其与章某分手后,其接到"眼镜"要求删除其手机上章某的裸照后,其在电话里答应"眼镜"的要求。
6、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12月11日下午,受害人章某的亲属知道受害人章某被黄某3强奸后,就将黄某3的摩托车拖至公安机关。2011年12月13日,公安人员以黄某3来公安机关领取摩托车为由,将黄某3抓获归案。
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向黄某3提取手机一部,并附有黄某3于2011年12月6日发给被害人章某的短信内容。
8、被害人章某手机上的内容,证实2011年12月6日,被害人章某手机上收到被告人黄某3手机上发给章某 "马上回,不回的话?你知道的"、"给你最后机会我五分钟内看到你"等短信内容。
9、被害人章某的报警登记表,证实2011年11月以来,被害人章某被一名叫黄某3的男子以公开裸照等方式威胁至龙岩XXXX酒店等地开房并强行发生三次性关系,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10、被告人黄某3的供述,证实其外号叫"眼镜",1996年10月20日出生。2011年11月的一天,王某打电话告诉其,章某的原男友刘某用裸照来威胁章某,其就告诉章某,可以帮她摆平这件事,然后其打电话给章某的原男友刘某说不要为难章某。后来章某告诉其刘某已经把裸照删除了。之后的一个星期六,其与陈某某在龙岩XX酒店,双方发生性关系。又过了一周上午,其打电话告诉陈某某,其可以帮她摆平遇到的麻烦。后其将陈某某带至龙岩XXXX酒店二楼最里面的房间,并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日下午,在同一地点,其又叫章某过来,双方发生性关系。又过了一周,在龙岩XX酒店,其与陈某某强行发生性关系。又过了一周的星期天上午,其去龙岩XX邀章某,后俩人坐三轮车到新火车站旁边的龙岩XX商务酒店二十五楼开房,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2011年12月11日上午,其和章某雇了摩托去龙岩XX酒店,双方又发生了性关系。
11、被告人黄某3的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黄某3犯罪时已达法定十四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记录的事实。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章某、陈某某的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黄某3,本院对其成长过程进行法庭调查,并组织了法庭教育。经查,被告人黄某3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县,小学三年级时随全家迁往龙岩并借读于龙岩市新罗区XXX小学、龙岩第X中学。其父母忙于经营,对被告人黄某3疏于管教,被告人黄某3因业余时间上网玩游戏结识一些社会上的闲杂人员而耽误了学习,2011年9月开始辍学,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平时在家表现较好。通过法庭教育,被告人黄某3有所悔悟。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3违背妇女意志,采用短信威胁、拍被害人的裸照发送给他人等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章某、陈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3强奸章某、陈某某的事实,有证人黄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3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章某、陈某某的陈述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黄某3及其辩护人提出章某与黄某3是自愿发生性关系,陈某某2011年11月12日在龙岩XX酒店式公寓也是自愿与黄某3发生性关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某3与被害人王某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的问题,经查,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核实被告人黄某3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黄某3对王某进行了殴打、胁迫,王某当时也未大声呼救,衣服也并无破损,身体也无明显伤痕,在事后也未及时报警,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3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黄某3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与黄某3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3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被告人黄某3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3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要求对被告人黄某3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但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3法制观念淡薄,没有认识到自已所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今天走上犯罪道路是应当接受法律制裁的。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3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黄某3所使用的手机一部,属物证,予以随案存查。
(六)解说
本案主要解决二个问题:一是对二被告人如何量刑,二是对被告人黄某3能否适用缓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㈣二人以上轮奸的;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具有酌定的量刑情节,根据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全国试行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一人一次,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量刑起点分别确定为48个月。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被告人黄某3多一名强奸妇女,本案增加基准刑为24个月,故被告人黄某3的基准刑为102个月。本案被告人黄某3强奸未成年少女,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本案定增加10%,但被告人黄某3系已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减少其准刑的30%-60%,本案定减少45%。故本案最后的刑期是被告人黄某3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不能适用缓刑。宣判后,被告人黄某3不服上诉,2012年11月23日福建省龙岩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
(林演芝)
【裁判要旨】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包括:一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是二人以上轮奸的;五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