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中天有机化贸易有限公司诉安徽省铜陵市戴家冲金矿投资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经终字第3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红 单位:
本案争议焦点为:安徽金矿对湖南公司的投资是否存在误导;湖南公司的投资损失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安徽金矿是否应承担返还湖南公司投资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安徽金矿对湖南公司的投资是否存在误导的问题,基于前述事实及理由,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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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0)甘中经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经终字第339号。
2.案由:投资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湖南省浏阳市中天有机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罗某1,湖南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幼圆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安徽省铜陵市戴家冲金矿(以下简称安徽金矿)。
法定代表人:孙某,矿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鲍克群铜陵市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爱华安徽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萍;审判员:彭康琼马千里。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学斌;审判员:徐红;代理审判员:李葆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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