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鹏。
被告人林某,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顶家园酒店员工,家住福建省建瓯市。于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玉华;人民陪审员:林志红、程祖家
(二)诉辩主张
2、辩方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是基于被害人的主动示好,因其产生错误认识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所以应当认定本案存在被害人过错,并据此对被告人从宽量刑。
(三)事实和证据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林某在本市思明区某酒吧遇见被害人王某(时年17周岁),二人有所交谈,后王某被友人唤走。被告人林某准备离开酒吧时,又在门口再次遇见王某,此刻王某已醉酒,且因站立不稳而倒在被告人身上,并用手搭住被告人。被告人随后将王某带至自己的暂住处,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与辨认笔录,所述事实经过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以及现场照片。
3、被害人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厦门市公安局、《法医人类遗传学检验鉴定书》,证实其被殴打以及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4、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和辩解以及现场辨认笔录,与本案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四) 判案理由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被告人林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事发之前被害人在醉酒状态下与被告人的亲昵行为虽系案件发生之诱因,然该诱因并不能使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奸淫被害人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有丝毫削弱,亦不导致该行为在道德、情理层面上有可以发生的理由,在此意义上,将被害人的行为斥之为"过错"并不适当。
被告人犯罪后虽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到案之后及当庭对犯罪行为的供认并不属于"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不应认定自首,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一审法院最终决定对被告人林某酌情从轻处罚。
(五) 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 解说
一项根据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以及被害人有无责任的统计分析显示:在强奸犯罪中, 62.19%的被害人认识犯罪分子;35.18%的被害人对自己被害负有一定的责任。但这所谓的"责任"是否就构成过错呢?我们认为应当谨慎看待。
"被害人过错"的内涵从字面上很好理解,但要给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并非易事。有人认为"被害人过错即指,与加害行为的发生之间具有一定直接关系的、被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还有人认为"那种影响对犯罪人量刑的、被害人自身的不良行为,就是被害人过错"。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的代表埃林格曾说过"妇女们是否应接受一些男人认为妇女穿着超短裙就是对他们性犯罪的邀请的观点?"。美国学者阿米尔在其著作《强奸之类型》中指出"就某种意义上说,被害者就是犯罪的原因","如果说被害者对后来成为不幸结果的原因不负完全责任,她至少也是一个补充性的因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被害人自身的某些消极因素的确能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犯罪的诱因。
给被害人过错下定义,首先应当区别犯罪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和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犯罪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应当是指致使犯罪行为发生的、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被害人自身存在的过失和错误。包括一些属于社会性的问题,如一直用挑衅的目光盯着别人看而遭到殴打、因房门未锁而遭致家中被盗、因妇女着装过于暴露而遭致猥亵或强奸等。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应当是指诱使或促使犯罪人实施加害于已的犯罪行为,并对犯罪人定罪量刑产生直接影响的被害人过失或错误--区别于一般的过失和错误。
具体到本案来看,被害人事先与被告人的攀谈,并不必然导致性关系的发生,而其在醉酒状态下的依靠、扶搭,更是无意识的动作,从旁佐证了其性防卫能力被极大降低,被告人在此时要求发生性关系,明显未征得被害人同意,即剥夺了被害人的性自由、性处置权。被害人被强行带至案发现场后的种种反抗动作(从拒绝下出租车到抓伤被告人手臂,以及第一时间报警)均可见性行为是其抗拒发生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江玉华 旷洁玉)
【裁判要旨】区别于一般的过失和错误,被害人过错是指诱使或促使犯罪人实施加害于已的犯罪行为,并对犯罪人定罪量刑产生直接影响的被害人过失或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