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强奸案 强奸罪 被害人过错 过失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雷

法官解说
一项根据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以及被害人有无责任的统计分析显示:在强奸犯罪中, 62.19%的被害人认识犯罪分子;35.18%的被害人对自己被害负有一定的责任。但这所谓的"责任"是否就构成过错呢?我们认为应当谨慎看待。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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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奸。
3、诉讼双方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鹏。
被告人林某,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顶家园酒店员工,家住福建省建瓯市。于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玉华;人民陪审员:林志红程祖家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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