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刑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终字第1624号刑事裁定书。
3.诉讼双方
被告人(上诉人):康某。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宗大鹏,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青林;代理审判员:李娜;人民陪审员:刘瑞春。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硕;代理审判员:韩绍鹏;代理审判员:王丽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0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康某因与其儿媳张某某1争夺房屋所有权产生矛盾,于2013年4月9日9时许,用蜂窝煤将其居住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北庄镇北庄村西安街187号房屋内的柴禾引燃,造成四间房屋及存放的物品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房屋价值人民币144 000元。应以放火罪对被告人康某进行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此案是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告人康某系初犯,自愿认罪,且是已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某因与其儿媳张某某1争夺房屋所有权产生矛盾,于2013年4月9日9时许,用蜂窝煤将其居住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北庄镇北庄村西安街187号房屋内的柴禾引燃,造成四间房屋及存放的物品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房屋价值人民币144 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案件移送通知书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3)被告人康某的供述
(4)证人张某某1、张某2、徐某某、果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2009)密民初字第2690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04647号民事判决书
(7)价格鉴定结论书
(8)户籍证明。
3.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无视国法,纵火焚烧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康某系初犯,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且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本案是被告人康某与其儿媳张某某1因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现婆媳双方矛盾并未缓和,不能排除再犯的危险性,不宜适用缓刑。
4.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康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纵火焚烧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鉴于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康某系初犯,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且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康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核查,原审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已对其所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予以充分考虑,在二审审理期间康某没有新的从轻、减轻情节,本院不予采纳。
(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康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康某已经年满75周岁,其将自家房屋点着造成损失,虽然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应当对其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条规定了缓刑适用的一般适用条件和特殊适用条件。一般适用条件即犯罪主体同时符合四项条件且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缓刑;特殊适用条件,即除具备一般适用条件外,犯罪主体同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适用缓刑。也就是说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如果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绝对适用缓刑。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普通人较弱,老年人对其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理应与青壮年人有所不同,因而刑法规定了对老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因而在缓刑适用上给与了更宽的层面,体现了最严厉法律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政策和态度。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政策和态度并不等于对老年人犯罪的放纵,对于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老年人依然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从严处罚,判处实刑。
本案中康某因与其儿媳张某某1争夺房屋所有权产生矛盾,且积怨已久,曾在2009年因为房产纠纷闹上法庭,民事判决生效后依然没有阻止婆媳争夺房产矛盾的升级,进而引发本案的发生。康某于1935年9月21日出生,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除与其儿媳争夺房产外,与其他人并无纠纷发生,平时表现良好。康某烧毁自家住的房屋造成损失,虽然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属犯罪情节较轻;其系初犯、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其平时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康某基本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但能否排除其再犯罪的危险成为法官在量刑时不得不裁量的问题,也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被告人康某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以及其与儿媳之间的矛盾系民事矛盾,可以认定其不具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被告人康某年满75周岁,且有病在身,但其与儿媳之间的房产纠纷并没有解决,矛盾也没有通过民事程序加以消除,很容易由民事矛盾引发刑事案件;且二人均在同一处房产继续居住,矛盾易再次升级,不能排除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依法不适用缓刑。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康某虽然年满75周岁,但不能排除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宣告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判处欢喜的比率较高,一是由于尊老爱幼理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老年人宣告缓刑,让子女能够尽孝,在改造老年犯的同时也让其感受到社会的体恤,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有利于弘扬尊老的美德和孝道;二是75岁以上的老人由于身体等原因不便于收监执行,较之普通罪犯而言,对他们的收监执行所付出的司法成本较为昂贵。因而当75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如果主观恶性不深,造成的犯罪后果不是特别严重以及并非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法官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人作为老年人自身的特点,从便于刑罚执行的角度,一般都优先考虑适用缓刑。当然适用缓刑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主客体条件。因而缓刑的适用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可能,该条件主观判断的色彩很浓,没有绝对客观的、确定性的判断标准,需要法官依据个案情况判断。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如果认为犯罪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即符合没有社会危险性判断标准。具体到本案,康某与其儿媳争夺房产的矛盾纠纷已久,并闹致公堂,矛盾一直没有调和,并逐步升级;其在供述中也有玉石俱焚的倾向;且其所犯放火罪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如果对其适用缓刑,不能排除其与儿媳因为房产纠纷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因而判断康某具有再犯可能性。即虽然康某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且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缓刑适用条件,但因其具有再犯罪的可能,对其不适用缓刑。
(刘克河)
【裁判要旨】"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可能,该条件主观判断的色彩很浓,没有绝对客观的、确定性的判断标准,需要法官依据个案情况判断。虽然被告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且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缓刑适用条件,但因其具有再犯罪的可能,对其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