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郑某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扬子石化公司运输公司

南京珠江律师事务所

扬子石化公司运输公司技术科

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苏知终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夏雷 单位:
本案所涉及的是扬子石化公司存6、存7线工程的设计图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法保护内容的第六项“工程技术、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在工厂、矿山、铁路、桥梁及建筑建设之前...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知初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苏知终字第31号。
2.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潘某,男,汉族,1934年11月24日生,扬子石化公司运输公司退休职工。
诉讼代理人:孙布加南京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汉族,1940年7月11日生,扬子石化公司运输公司技术科高级工程师。
诉讼代理人:李友根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旺林;审判员:张辉;代理审判员:王劲松。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红琪;审判员:刘瑷珍张婷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