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野果保健饮料中外合资实业有限公司诉海南昌荔工贸公司购销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法经终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曙光 单位:
本案是一起产品质量纠纷。其涉及到产品质量异议期限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仅是注意到合同的效力、昌荔公司拒付货款的事实以及野果公司交货前后产品质量合格,而忽视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忽视了在法律上认可的即使在收货后一定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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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3)新经初字第100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法经终字第12号。
2.案由:购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野果保健饮料中外合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安新海口市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南昌荔工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书鸣海口市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会计主管。
委托代理人:李远平海南江海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道贤;审判员:夏治强李家炎。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能强;审判员:李忠义李必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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