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永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宜昌市葛洲坝力达机械化施工公司等购销合同案 产品质量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宜昌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永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常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韩国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常州办事处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宜中经初字第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焕春 单位:
本案属连环购销合同纠纷,审理中主要需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应由谁承担修复机器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如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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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宜中经初字第94号。
2.案由:购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宜昌市永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永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泓宜昌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某,宜昌市永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宜昌市葛洲坝力达机械化施工公司(简称力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军宜昌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国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简称现代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金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高江苏省常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芦某,韩国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常州办事处职员。
第三人:广东省东莞市中堂华强五金机械经销部(简称华强经销部)。
法定代理人:肖某,负责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焕春;审判员:王春晖;代理审判员:李萍
6.审结时间:199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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